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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南”不是梦——海南国际教育创新岛政策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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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要大力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夯实实体经济基础,增强产业竞争力。其中,关于现代服务业提出要建设海南国际设计岛、理工农医类国际教育创新岛、区域性国际会展中心,扩大专业服务业对外开放。

为了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激发市场活力,同时,为了使自贸港政策能真正服务于市场主体,使得市场主体能够“用足、用好”海南自贸港政策,海南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北京万商天勤(海口)律师事务所海南自贸港法律服务团队协助编撰《海南国际教育创新岛政策助力教育业发展》指南。本指南主要从政策背景、发展优势、政策解读、成功案例四个方面对海南国际教育创新岛,尤其是境外独立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政策,进行梳理及解读,以期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政策使用指引。

政策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指出,“鼓励国内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海南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举办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明确,“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建设海南“理工农医类国际教育创新岛”,“允许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办学。推动国内重点高校引进国外知名院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2019620日,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海南深化教育改革开放实施方案》。《方案》指出,要推动海南建设国际教育创新岛,全面深化教育改革、扩大教育开放,把海南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开放发展、创新发展的生动范例。支持境外一流高校到海南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建立本科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部省联合审批机制。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试点境外工科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独立办学,探索境外高水平企业在海南独资办学。支持海南设立独立法人的医学健康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支持境内外一流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海洋、热带农业(种业)、大健康、旅游、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在海南布局设立分支机构、重点实验室或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中心等。

为创建“留学海南”品牌,高标准建设国际教育创新岛,《海南省“十四五”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规划》提出,到2025年,力争国际留学生达到1万人以上,吸引国际教育消费300亿元,国际教育消费回流5万人。

发展优势

(一)独特的区位优势

首先,海南是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战略支点。海南正在利用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契机,加强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务实合作,并通过搭建文化、教育、农业、旅游等交流平台,在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战略支点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次,海南正好是连接中国和东南亚两个最活跃地区的中间节点,可以预见,海南封关运作后其纽带作用将无可替代。再次,海南正处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所涉区域的中心位置,而这一区域则是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

此外,海南亦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中间交汇点,其区位优势同样不可小觑。因此,海南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非常有利于吸纳、集聚、培育全球一流的教育资源,并促进国际国内教育联动发展。

(二)政策的大力支持

海南全面深化教育改革开放,努力打造新时代中国教育开放发展新标杆。海南国际教育创新岛获得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海南自贸港建设及其框架下的国际教育创新岛建设与发展。先后下发或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等,明确赋予海南中国境内唯一的教育准入政策,即允许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和职业院校独立办学、支持国内重点高校引进国外知名院校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从全国范围来看,在教育领域内允许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开办理工农医类学校,是国家赋予海南教育开放发展先行先试的重大探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海南国际教育创新岛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也为其创造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注入了强劲的发展动力。

政策解读

(一)独立办学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 (以下简称境外高水平大学设立海南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政策亮点:

一是允许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办学,该项政策作为中国境内唯一的教育准入政策,是国家赋予海南教育开放发展先行先试的重大探索,为海南创造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二是允许境外高水平大学设立的海南学校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便于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接政府转移的服务职能并享受一系列政策优惠。

办学流程:

由国家部委出台境外高水平大学设立海南学校的实施办法或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等规定,明确设置条件和程序、运行机制,并加快审批。

招生及录取:

1.中国籍学生探索以“中国高考为基础的综合评价”招生方式招收,国际学生按照不低于校本部招生标准,面向全球自主开展招生。

2.试点与国内的国际学校(国际班)签约选拔录取学生。

3.鼓励已被境外高水平大学录取,或已在境外高水平大学注册学籍的国内外学生转学到境外高水平大学设立的海南学校就读,由上述机构自主考核录取,并可发放来琼办学境外高水平大学单学位,学位证书需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二)中外合作办学

推动国内重点高校引进国外知名院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政策亮点:

一是海南首创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部省联合审批新模式。审批程序减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初审环节,申请机构可直接向教育部提交申报材料,经部省联合审批专家组审议后,由教育部和海南省联合审批。由部省联合专家组上门服务,赴海南进行现场评审,单独给予申报单位答辩机会。

二是遴选国内现有优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以新增办学地点、扩大招生规模、优化招生方式等模式,到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开展拓展示范办学。

1.申请主体及组织形式

申请主体。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主任、副主任各1人。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的,由另一方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

人员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代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1/3以上组成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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